多措并举着力扩大国内需求******
作者:任晓刚(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进一步明确了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的发展方向,释放出夯实国内基本盘、打造内需新动力的发展信号,为推动经济发展加速回到正常轨道、实现整体性好转提供了重要抓手。
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是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必然选择,是促进我国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决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当前,多措并举扩大国内需求,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畅通、拓宽、稳固劳动力收入渠道和路径,提振消费信心、增强消费意愿。通过深化劳动力市场化一体化体制改革,畅通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能够促进区域间、城乡间、行业间要素流动,并加快完善本地劳动力输出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劳动力工资收入水平。同时,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创新创业帮扶力度,增加农村经营性收入。
其次,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消费扩量增质。党的二十大后的首个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前提就是要改善消费基础条件。一方面,要提高居民消费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和能力,夯实居民消费基础。通过加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加大乡村教育、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社会保障、社会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提高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能力。另一方面,推动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实现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提质换挡,在更好满足消费结构升级需求的同时,推动消费结构、投资结构不断升级。要发挥传统产业规模大、配套齐全、消费带动力强等优势,夯实消费需求主力军地位。同时,深入推进计算机、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向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渗透,加快推动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实现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着力实现消费与投资的结构升级。
再次,推动供给侧需求侧结构升级,释放巨大国内需求潜力。要把握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破解“卡脖子”难题,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投入体制机制,加快新能源、人工智能、数字技术、绿色低碳、量子计算等前沿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培育一批面向光伏、新能源汽车、能源循环利用、污染防治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造新消费和投资需求,释放巨大国内需求潜力。与此同时,通过发展消费新模式,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完善有关新能源汽车消费、光伏产业补贴政策,加大新兴产业消费投资力度。加快补齐农村和城市流通体系短板,发展农村电商和物流快递配送,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畅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渠道,促进产销高效对接。
此外,进一步扩大国内投资规模和强度,持续激发国内经济增长潜力。通过加快实施“十四五”重大工程,发挥基建投资在阶段性稳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统筹中央、地方政府财力,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地方积极筹措资金,实施更加积极高效财政政策和更为灵活便捷货币政策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向民生补短板领域项目倾斜,并加强对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的财政支出倾斜力度。
要实施好以工代赈、政府购买等重要工程项目,以重点工程项目投资吸纳当地群众就业,充分发挥其重要载体作用。一方面,增加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数额,提高政府投资额度,尽可能多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增加有效投资规模。另一方面,围绕新一代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重要领域,充分挖掘相关项目主体投资潜力。在此基础上,通过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和贷款贴息政策,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措施,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建设,持续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2版)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